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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安全法对比解读?

来源:www.chengshu.net   时间:2023-09-12 19:48   点击:9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新旧安全法对比解读?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法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二、新安全法2021解读?

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了,安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以个人角度对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下:

一、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比如平台外卖、网约车等行业,以前安法没有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纳入了安法监管的范围。

增加的内容如下: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二、对餐饮等行业提出了新的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可燃气体报警安装、销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利好。

增加的内容如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对信息共享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增加的内容如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对从业人员心理健康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业人员心理疏导和教育纳入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内容。我想是社会上有出现员工因压力大、情绪失落等方面因素,在工作岗位上出现跳楼、自杀等行为发生,引起了重视。

增加的内容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如果万一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事故,对伤亡人员家属理赔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将间接参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提高保费等手段约束投保单位重视安全管理。

增加的内容如下: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发生事故后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也将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了。

增加的内容如下: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七、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比如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增加的内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以罚款;

三、2021年新安全法解读?

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据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1亿元。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谁敢忽视安全生产,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治理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一些重特大事故偶尔会出现反弹,比如近段时间贵阳的甲酸甲酯泄漏事故,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的事故等等,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让人非常痛心,在安全生产面前绝不能掉以轻心;

二、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最核心的因素是违法成本过低,因为违法成本低,企业就没有动力去增加安全生产保障的投入,因而缺乏责任心,提高违法成本,不仅能够对企业形成威慑,同时也能够避免责任主体在安全问题上的侥幸心理;

三、罚款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为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尴尬情况,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涉及旅游、餐饮,涉及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新法要求:由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来监督其经营行为,预防安全生产更具有针对性;

“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多个方面的补偿,正是要让这条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最高罚款1亿,象征安全生产违法的代价,真正体现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四、食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哪些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1、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2、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3、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1、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2、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5、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

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为提高监管效果,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为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3、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解读?

1、如何解读,你需要的是什么?本条的大概意思和要求? 2、我的理解是: (1)规定了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规定了【 不得从事食品行业中“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范围,即: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入口食品行业工作。(3)规定了食品生产【 经营人员】的法定义务:即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3、建议:如果想更好地理解本条,还请看一下《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中与此条相关的条款,可以明确如果违反此条,应受到什么处罚。

六、9月新出的生产安全法怎么解读?

以下内容摘自:中阳消防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规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九大亮点

一、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法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三条就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改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

3.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文(原第九条,现为第十条),主要的变化有:一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四是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第十七条),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压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旨在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这次修改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五、增加了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国家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样虽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但从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角度,还是值得的,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同的是,《安全生产法》没有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有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因此,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事故隐患,也可以是重大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故隐患,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

七、扩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等。

八、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增加按日计罚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此次修改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意在进一步加大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但该制度如何落地实施,尚待配套的规定出台。

2.罚款金额上限提高(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普遍增加了金额,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可能高达1个亿。

3.惩戒力度更大(第九十二条) 。一方面罚款的金额由原来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增加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甚至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九、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是新增加的,具体内容是:“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实行评估制度是为了监督整改效果,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措施。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七、网络空间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八、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解读?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以上就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释义。

九、网络安全法为什么不是信息安全法?

因为网络安全包含信息安全,而信息安全只是网络安全的一部分

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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