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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密网络测评工作

来源:www.chengshu.net   时间:2023-06-16 07:22   点击:18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开展涉密网络测评工作

主要有三个

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

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BMB23-2008《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设计指南》;

还有一个测评的

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

二、涉密信息系统测评流程

商密测评和国密测评是两种不同的信息安全测评标准,其主要区别如下:

1. 标准制定机构不同:商密测评标准由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制定,主要应用于商业领域;国密测评标准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主要应用于政府、军事等领域。

2. 测评对象不同:商密测评主要针对商业领域中的密码产品和服务进行测评,如加密算法、加密设备、数字证书等;国密测评主要针对政府、军事等领域中的密码产品和服务进行测评,如安全通信设备、安全存储设备、安全操作系统等。

3. 测评标准不同:商密测评标准主要包括密码算法、密码设备、密码协议、数字证书等方面的要求和测试方法;国密测评标准主要包括密码算法、密码设备、密码协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4. 测评等级不同:商密测评标准主要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B、C、D等级;国密测评标准主要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

需要注意的是,商密测评和国密测评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信息安全测评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涉密测评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那么,哪些项目会被采购单位申请实施涉密采购呢?整体来看,申请涉密采购项目的条件范围具体如下:

①密工作所需的检查、管理类保密装备;

②通过国家保密局或其授权机构技术检测、测评,应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类保密装备、设施、用品;

③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存放、保护涉密信息的软件、硬件或者成套设备载体及其配套设施、材料、用品;

④国家保密局或省保密局要求强制配备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用品;

⑤经确认的保密工程、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通信和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实施、服务,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服务;

⑥具特殊保密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实施、服务等。

四、开展涉密网络测评的意义

敏感测试是一种安全测试方法,它旨在检测系统或应用程序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潜在的攻击面。

敏感测试通常涉及仿制黑客攻击、模拟攻击、以及利用不同的漏洞进行测试。它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出漏洞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敏感测试涉及与许多技术和工具,包括网络映像,脆弱性扫描器,漏洞评估和其他特定的测试工具。

常见的敏感测试包括渗透测试、黑盒测试和白盒测试,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点和限制。

以往,许多组织涉及安全测试都集中于趋势分析、安全咨询或纯手工测试,但现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敏感测试在安全测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五、开展涉密网络测评的目的

心理测试要注意的问题一般有测试结果严格保密、过程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测试结果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诊断标准。心理测试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测试方法,它是指通过一系列手段,将人的某些心理特征数量化,来衡量个体心理因素水平和个体心理差异的一种科学测量方法。

1、测试结果严格保密心理测试可反映出一个人的心理状况,比如性格、精神方面的问题,而一个人的性格和精神方面的问题,都是非常私密的,因此,在测试时,要对受测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能让别人知道。

2、过程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心理测验的类型很多,虽然每个测验的过程和步骤都不相同,但也要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3、测试结果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诊断标准心理测试的结果并不能作为最终唯一的诊断标准,具体的心理状况,应该由专业的心理医生根据个体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诊断,不能只通过心理测试结果进行诊断。不同的评价标准对心理测验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此外,心理测验可与面试、笔试等同时进行,并综合各种方法,对其进行客观评估,因此,不能仅以心理测验为标准。任何评测人员都必须遵循上述的特别注意点,其目的是防止滥用评测,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六、了解最近关于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和审查的新要求

互联网计算机在涉密单位使用规定为以下几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我局在内网中计算机都属于涉密计算机,必须具有能接受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监管的连接互联网违规报警功能,粘贴由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密级标识,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科室、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三、涉密计算机使用及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防护设施的安全可靠。

绝密级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的便携式计算机要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四、涉密计算机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的,需填写“涉密计算机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返回时,保密工作机构对其携带的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

五、涉密计算机的传递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管理。

六、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连入国际互联网等非涉密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格一机两用操作程序,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

七、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职责如下:

1、应设置8位数以上的开机密码,以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开机密码应定期更改。

2、 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八、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安全保密,查杀病毒、木马等的国产杀毒软件。配备的安全产品需经省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检测和安装、维护。

九、涉密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按涉密计算机的同等级别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网络连接;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

十、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负责。需外送维修的,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有保密人员在场。维修完毕后,进行核对、技术测试和审查,符合有关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一、涉密计算机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十二、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计算机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三、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七、涉密网络测评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应当达到的基本的安全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个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必要时,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可以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五)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二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据已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一)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

  (二) 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三) 落实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要求;

  (四) 定期进行安全状况检测和风险评估;

  (五)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响应、处置制度;

  (六) 负责对信息系统用户的安全等级保护教育和培训;

  (七)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第十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

  测评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填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登记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掌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管理。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通知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第三级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履行安全等级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的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的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等级保护职责或未达到安全保护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其整改。

  第三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级别,其总体防护水平分别不低于三级、四级、五级的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系统的保护级别。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审批备案、运行维护和日常保密管理,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组织检查和测评。发现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系统保护措施不符合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通知系统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

  第四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三级、四级信息系统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等级保护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安全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的;

  (三)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四)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六) 违反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对涉密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测评的结果

涉密人员的等级划分和脱密期限是根据不同国家或组织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涉密人员等级划分和脱密期限的示例,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行业和组织而异:

涉密人员等级划分:

一般涉密人员:指对涉密信息有一定接触的人员,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涉密培训和管理。

重要涉密人员:指对重要涉密信息有接触的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和涉密审查,并接受专门的涉密培训和管理。

特殊涉密人员:指对特殊涉密信息有接触的人员,如高级政府官员、军事人员、情报人员等,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审查和管理,以确保国家安全和机密性。

脱密期限:

脱密期限是指涉密人员接触、了解或掌握的涉密信息保密的时间限制。根据涉密信息的级别和性质,脱密期限可以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涉密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接触到的涉密信息保密,并在脱密期限届满后,将相应的涉密信息报告或归还给相关机构或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涉密人员的等级划分和脱密期限是根据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涉密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组织的规定来确定的。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涉密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或组织的相关规定,并参照相应的指导文件和政策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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